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全面推进教育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已接入学院校园网有线及无线网络的教学实训区、生活区、食堂等及其他室内外场所和公共设施。适用对象是学院校园网用户,即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他获得授权允许接入校园网的个人或单位。适用的服务范围是:校园网接入(含有线、无线、WEBVPN)服务、资源服务(含域名、地址或端口、虚拟主机、虚拟机资源)。凡使用学院计算机网络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使用校园网提供的服务和资源。
第二章 校园网接入管理
第三条 学院校园网有线及无线网络均已启用网络身份认证策略。学院用户入校后即可申请开通校园网接入账号,可使用授权范围内的免费或收费校园网服务。
第四条 用户校园网接入由网信办实施并进行管理。凡申请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均须办理实名制入网手续,提供学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申请上网账号(登录后将自动记录设备MAC地址信息)。用户的上网账号仅限于用户本人使用,严禁转让他人使用。用户的上网账号是用户在校园网上的合法标识,由网信办统一管理,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用户校园网接入采用登录账号与所登录设备绑定策略。每个用户最多绑定5个设备,一次登陆绑定设备后续自动通过身份认证接入。
第六条 学生用户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应在离校前申请注销个人的网络接入账号,未注销的账号网信办将根据账号信息在离校满一年后进行注销。单位用户撤出时,应申请注销该单位的所有网络接入账号,未注销的账号网信办将根据账号信息在撤出满一年后进行注销。
第三章 校园网服务管理
第七条 学院校园网除生活区外均提供基础速率的免费互联网访问服务。生活区由学院认证的网络运营商提供收费的互联网访问服务,原则上不少于三家,费用直接由运营商收取,服务也由运营商提供。
第八条 若学院校园网提供的网络基础速率免费互联网访问服务不能满足单位用户业务需求的,单位用户可向学院认证的网络运营商申请收费的互联网访问服务,费用直接由运营商收取,服务也由运营商提供。
第九条 学院校园网提供的网络基础速率免费互联网访问服务的用户带宽由学院网信办统一管理,根据网络运行情况,实施动态带宽调整。
第十条 学院网络服务由学院网信办统筹安排,并向用户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校园网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学院网信办负责。校园之间的光纤通信链路、校园内各楼宇之间的室外通讯光缆、各楼宇内的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无线AP、各楼宇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统一由学院网信办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网信办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
第十二条 对于各类改造施工,凡涉及到弱电系统的,由学院网信办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设备设施规划和设计工作,包括楼内布线要求、配线间位置、室外光缆路由等。对于有弱电改造需求的,需与学院网信办沟通协商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对道路施工、暖气沟施工等凡涉及到地下网络通讯光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学院网信办,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网络通讯光缆。
第十四条 对于即将拆除改造的教室,拆除(撤离)前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网信办拆除网络设备、回收线路材料,保护有关网络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网络设备设施,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学院的网络设备设施和线路。发现网络设备设施的破坏行为或事件应及时上报。对网络设备设施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安置在各房间内的网络设备设施和线路,有施工需要的需与学院网信办提前沟通并确认方案,并对实施结果进行查验。
第五章 校园网运行与安全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制定的有关条例。
第十七条 学院网络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非营利性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或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用户必须对其使用校园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若触犯国家法律,将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是所申请网络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对该网络资源的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负责。严禁在网络上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消息或其他如赌博等操作,以避免浪费信道和其资源、感染病毒;严禁故意致使他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堵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
第二十条 建议每一位用户应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操作系统安全补丁。用户应注意对本人及他人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不滥用个人敏感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用户需要搭建应用服务器的,应通过学院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向网信办报备相关资料。网信办为其分配固定的内网地址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允许单位用户搭建任何与教学或研发无关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用户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包括学院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设备、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应用系统进行攻击行为。一经发现对其停网并报学院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办对用户上网行为、用户网络流量进行监控,对存在网络安全风险的用户或单位,将下达相关安全整改通知。用户有义务配合完成安全整改。
第二十四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校园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校园网的现状或网络管理和维护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网信办投诉。
第二十五条 学院网信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网信办将根据调整工作的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长及时向用户做出通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网络使用管理办法(入驻单位版)》(津软件学院网信〔2020〕1号)和《网络使用管理办法(学生版)》(津软件学院网信〔202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网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