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教委《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财[2007]23号)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07]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从发文之日起全院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将市财政局文件予以转发,并作如下补充:
一、全院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由部门行政或教学经费支付的须经学院领导批准;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批准。
二、凡出差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长途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在途期间可凭车票加发30元夜车补助费。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不加发补助费。
三、正高级职称教师、正处级现职6年以上(含6年)并晋升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含10年)行政管理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及轮船二等舱。享受以上待遇人员应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原则,尽量减少差旅费支出;非享受待遇教职工乘坐软席(软座、软卧)及轮船二等舱,票价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到外地参加工作会议、学术会议的人员,统一由会议安排住宿的,凭会议通知单及发票据实报销;凡交纳了会务费的,与会期间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五、为了控制差旅费支出,凡出差期间乘坐出租汽车的,每张出租车票抵减5元公杂费;单张票面额3元以上的地铁、轻轨市内交通车票凭票报销,不抵减公杂费。
六、教职工到外省市进修、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按天津市文件规定以实(见)习、工作锻炼、志愿工作人员的标准办理,即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教职工在外省市进修、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七、带领学生赴外实习的教师,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按差旅费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实习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补贴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额包干办法。
八、科研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研究生因工作需要出差报销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文件由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07]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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