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学院经济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会[2001]41号),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部门。各部门应在本制度规定基础上,结合具体业务和行业特点,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做出相应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院党委常委会是学院重大经济政策、分配制度改革、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对外投资和贷款等涉及全局性重大财经事宜的决策机构,并实行院长财经工作负责制。院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学院财经工作负责,各分管副院长作为分管个部门财经工作负责人对校长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财经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副院长负责,确保学院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和协调。
第三条 财务部是学院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参与学院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对学院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部岗位设置及职责权限应合理划分,不相容职务的岗位必须相互分离并分工负责,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岗位或人员从始至终单独进行办理。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五条 院长对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条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㈠ 学院必须选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会计机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设置两个以上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㈣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员,必须根据我院现金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㈤ 经办人必须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员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㈥ 各部门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⒈收费申请。各部门组织各项收入时,必须提前向财务部提交收费申请,注明收费用途、金额、时间、对象、方式等内容。
⒉收费审批。财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有关收费申请进行审批。任何部门未经批准,均不得自行收费。
⒊办理收费。
⑴各项收费必须填开收费凭证。收费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由财务部负责。
⑵各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及时上缴财务部,经会计人员审核制证并经复核人员复核后,出纳人员凭复核后的会计凭证金额收款。
⑶学院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应依据本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收费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部门负责人对收费情况必须每月核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⑷财务部负责对学院有收费职能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每学期例行检查一次,并负责向主管校长报告有关收费方面的情况。
⒋支付申请。凡支付款项,须根据审批权限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包括购物发票、发放表、借据、其他文字材料等),说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⒌支付审批。院内各级审批人员根据其职责、权限和有关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 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审批。
⒍支付复核。货币资金支付时,经会计审核制证人员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填制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交由会计复核人员复核。复核范围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审批人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⒎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人员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学院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㈠ 校内各部门依法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上缴财务部,不得以私人名义存放公款,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㈡ 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库存限额。
㈢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对个人的支出和差旅费外,其他各项支出一次性支付现金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㈣ 必须每日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㈤ 院内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凡需开立账户,须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由财务部依规定程序办理。财务部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天津市财政局有关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㈥ 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该人员不登记银行存款账簿)按月核对银行存款账,编制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内容应包括未达账项原因说 明,每月向主管领导报送一份。力求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杜绝隐患,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㈦ 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包括:领购、保管、领用、注销,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保证重要空白银行结算票证的安全。
㈧ 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银行结算凭证必须填齐所有应填写的内容。签发支票必须进行登记,以掌握资金去向和支付时间。
㈨ 财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㈩ 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检查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执行情况、支付款项印章保管情况、票据的保管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 往来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暂付款业务必须如实填写“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借款单”并严格签字手续。非本院正式职工不得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各部门办理借款,必须在借款单上加注联系电话,特殊情况还须注明报销期限,一般情况下,付款完毕一个月内应报销或归还。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申述理由和延期后的清账期限,经原审批人批准,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借支差旅费人员在回校后一周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因实习等大批人员出差的旅费报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四条 物品采购借款和采用电汇、托收承付结算的借款,以到货验收后10日内为限办理报销手续。较复杂的业务报销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严格借出款管理。院财务部办理对校办产业、以及对校外单位的借出资金必须由校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还应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由院长签批,财务部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往来账目进行抽查,财务部负责人应督促借出款、暂付款的清理工作,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挂帐2年以上的借出款、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安排专人清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服务部是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资产明细账的登记、建卡;监督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保管、检查、维修等,并负责完备相关手续。实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实施管理和动态控制,全面掌握学院资产的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服务部对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清查一次,并与财务部固定资产总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各部门必须每年对所管固定资产进行实物与卡的核对,并向后勤保障服务部上报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购置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必须事先按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管理部门对购入后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必须制订操作规程、设置使用日志,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维修,以提高其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出必须由后勤保障服务部报主管院长批准。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调出必须按程序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及时上缴财务部,记入专用购置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或变卖,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谨,有效节约办学经费,确保物资流转干净运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或由校外人员长期单独使用(一个月以上),须由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校长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施行,并将批准的申请报告提交后勤保障服务部归档管理,以明确经济责任。所有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收入必须上缴财务部,按学院相关规定使用。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工程项目指纳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房屋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和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修、加固、装修、改造等修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部门须制订工程项目工作程序书,工程项目工作程序应当满足如下要求:工程项目议案的提出、论证、决策必须分离,工程项目中各项具体业务的申请、审批、执行、记录与审核必须分离。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部门要组织会计、技术、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并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投资预算。修缮改造项目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均应交由校院纪检进行预算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无证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要防止设计单位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一律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招投标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各类款项的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严格按工程进度、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规定提留质量保证金,质量承诺兑现后付款。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开展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各类会计资料的归档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债权债务的核实收缴及清偿,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一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财务部人员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善工程造价审计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相关资料,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并转增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每年应对上年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财产、结余资金等内容组织决算审计,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所有对外投资必须经校财务部办理,各核算部门不得擅自办理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应由承办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提交财务部,财务部组织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及纪检监察人员进行专业审查、论证和评议,通过论证和评议的可行性报告上报学院,经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由院长签批,财务部办理投资业务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院不从事股票投资,不从事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三十六条 投资活动一旦决策实施后,应严格按照《高等学院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加强各环节会计控制,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在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规范贷款投向的前提下,提出贷款建议和贷款方式,并提交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贷款决定,与金融机构洽谈具体业务,填报相关资料,经院长签批后,具体操作落实。取得贷款后按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使用并调配好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第八章 内部会计控制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㈠ 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㈡ 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在内部会计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㈢ 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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